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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党员发展对象执纪执法部门政审联审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2-01信息来源:组织部

市直各党委、总支、支部:

为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严把发展党员“入口关”,确保新发展党员质量,经中共晋城市直工委会议研究,现将《晋城市直机关党员发展对象执纪执法部门政审联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晋城市直工委

2021年12月1日



晋城市直机关党员发展对象执纪执法部门

政审联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严把发展党员“入口关”,确保新发展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党内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展对象政审联审工作,由市直工委牵头,会同纪检、政法、公安、法院、检察院、司法、信访、卫健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各单位党组织配合。

第三条  政审联审工作应当坚持保密原则。

第二章  政审联审内容

第四条  党组织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第五条  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主要是指父母、配偶、子女和抚养其成长的亲属,以及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面貌、职业、政治表现及其与本人的关系等。

第六条  各派驻纪检组主要审查政治审查对象遵守党纪党规、廉政纪律情况,看是否正在被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根据审查结果,确定政治审查是否合格。

第七条  市综治办、公安局、法院、检察院、司法局,主要审查政治审查对象有无涉嫌违法犯罪正被侦查、起诉和审判;有无违法犯罪记录;是否涉黑涉恶;是否为吸毒人员;是否受到行政处罚;是否被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是否信奉邪教或参加迷信活动。对刑满释放人员中拥护党的领导、能改过自新、积极追求进步、一贯表现较好、工作成绩突出的,经过党组织较长时间(从递交入党申请书之日算起,至少五年时间)考验,确实具备党员条件的,经市直工委批准,可以吸收其入党。对吸毒人员戒毒后申请入党的,如戒毒后表现一般或反复吸毒,不具备党员条件的,不能发展其入党。对痛改前非、没有复吸、一贯表现较好,工作成绩突出,并经过党组织较长时间(从递交入党申请书之日算起,至少五年时间)的考验,确实具备党员条件的,经市直工委批准,可以吸收其入党。对参加过邪教组织的,主动脱离邪教组织,从思想上与其划清界限,并深刻揭露邪教组织问题的,经党组织培养教育和考察,经党组织较长时间(从递交入党申请书之日算起,至少五年时间)的考验,确实具备党员条件的,经市直工委批准,可以发展其入党。对虽已脱离邪教组织,但不能深刻认识邪教组织问题、不能从思想上与其划清界限的,不能发展其入党。

第八条  市信访局主要审查政治审查对象有无越级上访、非访或煽动群众上访等情况,有无因参加到非接待场所上访干扰正常生产和工作秩序的活动等情况。对违反信访政策的人员申请入党,根据其情形,征求市信访局的意见确定。

第九条  市卫健委主要审查政治审查对象是否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曾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并已接受处罚的,要经过党组织较长时间(从递交入党申请书之日算起,至少五年时间)的考验。经过党组织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对实行计划生育政策有了正确的认识,一贯表现较好,具备党员条件的,经市直工委批准,可以吸收其入党。

第三章  责任要求

第十条  政审联审工作由市直工委向有关单位集中提供拟确定发展对象名单,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任务进行联审。各有关单位要确定专人配合做好联审工作。

第十一条  各联审单位要确保联审结论的真实性,单位负责人要在相应表格中签署结论性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十二条  实行“谁审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谁盖章谁负责”原则,对出现误査、漏査、故意隐瞒等现象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在接受党组织审查时,发展对象要忠诚老实,不能回避和隐瞒问题。对审查中发现的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中的问题,要积极主动地向党组织提供情况和线索,积极配合党组织做好审查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共晋城市直工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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