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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晋城市直工委关于印发《晋城市直机关创建模范机关标兵单位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9-16信息来源:组织部

市直各党委、党总支、党支部:

为进一步深化模范机关创建工作,全面提升模范机关建设质量,市直工委研究制定了《晋城市直机关创建模范机关标兵单位评选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晋城市直工委

2022年9月16日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模范机关建设的重要指示和要求,全面提升模范机关建设质量,做好创建模范机关标兵单位评选工作,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创建模范机关先进单位和标兵单位评选表彰办法(试行)》,结合晋城市直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直机关创建模范机关标兵单位评选工作由市直工委牵头组织,一般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标兵单位10个。

第三条 创建模范机关标兵单位评选工作突出政治标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注重实效的原则,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和要求进行。

第四条 创建模范机关标兵单位的参评范围为:党组织关系隶属市直工委的机关、企事业单位。

第五条 创建模范机关标兵单位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目标任务明确。重点围绕“讲政治、守纪律、负责任、有效率”的重要要求,着眼践行“三个表率”,建设“让党中央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模范机关,紧密结合本单位重点任务安排、党建重点工作,提出符合实际、具体可行的创建目标。细化明确具体创建任务,提出科学化规范化、可衡量易操作的工作举措,能够调动广大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增强工作的方向感、精准度和实效性。

(二)创建过程扎实。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和职能职责,丰富创建内容和载体,模范机关创建成效明显,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工作经验。有效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抓好市委巡察、政治监督、党建督查考核反馈问题的整改落实,使创建过程成为破解工作难题、转变工作作风、推动事业发展的过程。  

(三)党建工作有力。聚焦创建工作有思路、有办法、有成效,党组织作用发挥好,党内生活质量高,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成效明显,贯彻落实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坚决有力,党组织书记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班子成员按照“一岗双责”开展工作,党员积极性充分调动,围绕模范机关建设,积极培育选树“党建品牌”,机关党建和业务工作深度融合。

(四)业务工作一流。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本部门本领域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市委市政府年度工作重点任务,研究制定本单位实施计划,坚持求真务实,突出实干导向,注重工作实效,高标准完成中心工作和重点任务,得到上级党组织肯定和干部、群众认可。

(五)作风形象良好。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坚决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问题,持续深入纠治“四风”老问题和新表现,确保清廉机关创建工作扎实推进、取得实效。践行党的群众路线,认真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深入基层和群众了解实际情况,解决具体问题,广泛听取意见建议,群众满意度高、获得感强。

(六)先进典型示范。注重培育典型,大力选树“两优一先”和转型发展、乡村振兴、疫情防控等领域的先进典型,讲好身边人身边事,示范引领作用突出,学习先进、争当先进、赶超先进氛围浓厚。

第六条 市直工委成立市直机关创建模范机关标兵单位评审工作组(以下简称评审组),负责评选工作的组织领导。评审组由市直工委负责同志担任组长、副组长,成员为市直工委有关部门负责人。评审组办公室设在市直工委组织部,负责评选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 创建模范机关标兵单位评选综合得分由基础分、评价分和奖励分三部分组成。在各参评单位自评、提供申报材料的基础上,评审组办公室根据各单位日常工作完成情况,结合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党建工作考核结果和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结果,确定基础分和奖励分;根据评审组评价意见确定评价分。

综合得分=基础分(80分)+评价分(20分)+奖励分(不设上限)。

第八条 创建模范机关标兵单位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推荐评选:
    (一)申报。各单位根据模范机关建设的有关通知和本办法,结合实际,客观如实进行自评,认为创建工作总体情况较好的,填写《创建模范机关标兵单位申报表》,形成创建经验材料,经单位党组(党委)同意后报评审组办公室。

(二)初审。评审组办公室根据第五条的六个方面要求,结合各单位日常工作完成情况和申报材料,按照评选数量3倍的比例(30个)进行初步筛选,提出初步候选对象。

(三)复审。根据初审情况,抽取部分重点单位开展实地调研,根据第七条要求确定初步候选对象基础分和奖励分,初步评选出15个单位作为候选对象。

(四)确定。评审组办公室将15个候选对象提交评审组进行评价打分,根据候选对象综合得分,提出10个标兵单位建议名单。经工委会议审定,公示无异议后,产生创建模范机关标兵单位。

第九条 市直工委对市直机关创建模范机关标兵单位进行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牌,并以适当方式大力宣传。
    第十条 创建模范机关标兵单位的受表彰单位和参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表彰荣誉或者取消当届参评资格: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本部门本领域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不实不力的;

(二)领导班子成员严重违纪、违法犯罪被查处,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含)以上处分或行政撤职(含)以上处分,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存在其他恶劣影响事件等情形的;

(四)创建工作滑坡严重,失去示范引领作用的;

(五)在评选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六)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取消参评资格或者撤销表彰荣誉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直工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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